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创业贷款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代偿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