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重点人群科普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向农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