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未按照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