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