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科技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