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增强其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向企业化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