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息库的建设,逐步实现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