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