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刑事审判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