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提升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