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采集和记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建筑市场活动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