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结算后十四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