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担保。鼓励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具有履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的能力,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工程担保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