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未与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工资关系或者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除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外,应当认定为转包施工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