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三条有效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未与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工资关系或者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除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外,应当认定为转包施工工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