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