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承接查验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