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遵循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倡导诚信友善、公平公开、专业服务、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等多方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倡导绿色智慧管理理念,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