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利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的,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相邻农作物等因素,合理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路线和与周边地块的距离,及时通过在作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做好作业信息系统与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配合做好病虫害防治的数据共享。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作业相适应的保险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投保相关保险给予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