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