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