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