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