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六)项,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水务、农林、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