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发布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治理开展情况。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