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以及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并配合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执法。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