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