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