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