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川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规划建设川剧排练演出场所、川剧博物馆、艺术档案馆(室)、川剧河道主题馆(室)等,在明确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川剧活动场所,鼓励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川剧保护传承活动。
本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方志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有条件的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把川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川剧培训,开展川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