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灵活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