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