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办法实施前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合同约定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修订。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