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或者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前,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或者流转,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发包或者流转收益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其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