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