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