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查验途经本站的林木种子,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