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内,未经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