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指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