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二十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