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