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出厂文件资料。

禁止伪造、篡改前款文件资料和产品铭牌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