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