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