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