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