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