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当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由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