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