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