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保护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