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