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